财务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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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环节,保证各项财务活动、财务结算依法、有序的进行,针对目前的财务合同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各部门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协议、补充协议、销售合同等)

均须留存一式三份,一份本部门留存,另两份在合同签订后两日之内送达办公室进行登记保管,同时做好合同签收手续;

二、办公室收到合同后,一份进入档案管理,另一份在次日下发到财务中心的合同保管责任

人,并做好签收手续;

三、财务中心要落实专人进行合同管理,涉及房地产工程合同由成本核算部负责人保管,工

程以外的其他房地产相关的合同由房地产会计保管,农业等其他公司合同由农业公司会计保管;

四、合同管理人员需建立合同保管登记簿,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合同的编号、合同签订的时间、

合同名称、乙方单位、合同金额、补充协议等,同时建立合同借用、返还登记簿,查阅、调阅合同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合同内容如有修改、增加,由经办部门指定专人出具书面通知,并附修改后的合同原件,

在合同变动当天到财务中心对更改、补充事项进行备案登记。

六、对于已执行完成的合同在最后一次付款时,装订归入当日凭证,并在登记簿上注明; 七、财务中心根据工作计划,每周主动向办公室收集新签合同,及时做好资金计划,实时进

行财务监控。

八、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定期与不定期的对部门保存的合同进行核对,保证合同的完整。 九、本制度从二00六年四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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