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提纲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法学-法理学) 了解: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法理学与各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及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理论或学问)。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研究的方式或视角 人们总是从不同角度、立场,用不同方法研究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历时性研究:研究法的历史上的不同国家、不同朝代的法产生发展,提示发展规律。 共时性研究:比较同时代不同家的法律制度的内容、性质、特点及想到关系。 法的内部方面研究:研究法律体系、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 法的外部方面研究:研究社会现象与法的关系及其相互间的影响。 除法学以外,大多数问题的研究都可从这四个视角或从其中的某一个视角进行研究。 二、法学门类划分 法学门类就是对所有法学学科所进行的分类,主要有两种分类: 1. 根据从法律部门划分的法学门类 (1)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一国现存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划分法律部门一般考虑的两个因素 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 ▲对法律部门的几个认识 不同国家的法律部门划分不同 中国对法律部门划分有过几次变化 ——有时有七个法律部门 ——有时有八个法律部门 ——有时有十个法律部门 (3)不同的法律部门相应地存在不同的法学门类 2.从认识论角度划分的法学门类(人对法的认识发展过程及其规律、对法的认识深浅程度、抽象程度分) (1)应用法学:研究现行法律、法规,注重将研究成果在实际中加以运用的法学。 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学科。 (2)理论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规律等,理论性强。 如:法理学、法律解释学、法律逻辑学等。 ▲新的法学门类 根据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形成新的学科门类边缘法学 如法律经济学、法律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教育学、法医学等。 第二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法哲学(法理学) 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 哲学可以说是社会科学中产生最早的学科,公元前6-5世纪古希腊、古罗马就出现哲学。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是在十九世纪中期后,逐渐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但法学刚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时,法学是不分学科的。 任何法学学派都以某种哲学作为理论基础,哲学是理解法学的基础 1 ——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 ——自然法学以理性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 哲学发展推动法学发展 自然法学、分析法学无一不受当时哲学发展影响, 二、法学与政治学 法学和政治学从哲学分化出来时,两者不分你我。 法学和政治学两者有内在的联系。 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特别是宪法学、立法学、行政法学。 三、法学与经济学→法律经济学 经济学:市场运行得好,背后的社会条件是法律。 法学:立法、司法市场都存在着供给和需求、成本和收益的关系。 四、法学与社会学→法社会学(社会法学) 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的一门社会学分支学科,又称法社会学,至今仍方兴未艾。 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法律问题 作为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着重从法律角度研究社会问题 五、法学与历史学→历史法学 法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要准确地理解,需要历史的考察。 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等,是历史产物,随历史发展。 法律发展的历史是人类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是历史凝成的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 六、法学与逻辑学 ▲法学与管理学 第三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 = 应用法学 + 理论法学(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 ——法学的研究对象 > 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 > 理论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 >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特殊(某一领域)、具体的问题(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法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我们要认识到两点: 1.法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是有层次的,是相对的。 2.法理学要关注、跟踪、研究现实中某一领域的、具体的法律现象和发展规律。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这里提到的的研究方法实际也是政治学等其它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 属于元知识的范畴 (一)法学(法理学)三大基本研究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统治阶级价值标准对法律制度进行判断和评价。 价值分析方法(应该怎样) 实证研究方法 (二)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325bfa9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