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1.3劳动保护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 1.4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保护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本辖区内劳动保护工作的管理;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1.5凡在本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道路、市政基础设备施工的施工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 2.职责 2.1工程总承包单位 2.1.1负责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相关事项进行整体规划,并要求分包单位严格按规定执行。 2.1.2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劳动保护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2.1.3负责制定本企业和施工项目部现场各项劳动保护相关检查制度和措施。 2.1.4项目部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分包单位的劳动保护相关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并形成记录。 2.2工程分包单位 2.2.1按照总包单位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制度落实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和日常检查工作。 2.2.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积极开展安全劳动防护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2.2.3项目专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劳动保护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3监理单位 2.3.1负责对项目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工作相关制度、方案进行审批,对无针对性、操作性的方案,返回重新进行修订,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字确认。 2.3.2对施工企业落实劳动保护制度进行监理,凡是不符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的,立即责令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做好监理记录。 2.3.3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现场作业人员的个人劳动保护进行监理,发现不符合劳动安全要求的,应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2.4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对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责令立即整改。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施工场所的安全措施: 3.1.1施工现场设施必须安全稳固,符合防火、防爆和安全要求; 3.1.2施工现场应有防尘、防噪声及不扰民等制度、措施; 3.1.3在易触电、易坠落和临边等危险部位,要设置防护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3.2特殊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 3.2.1在洞室、管道、容器以及产生大量蒸汽的场所内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环境的空气成份进行检测。缺氧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标准又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严禁作业; 3.2.2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装置和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 3.2.3建筑施工要根据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对道路、给排水管道、电源、脚手架、操作平台、升降口等部位设置防护设施; 3.2.4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职业危害检测进行分级,必须由标准计量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3.2.5 承揽爆破作业的单位,还必须建立爆破器材的运输、保管、领取、使用、销毁等制度。 3.3 工作时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的保护 3.3.1 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加班加点要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要控制作业时间和人数,保证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3.3.2从事高(低)温、异常气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的工作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3.3.1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2.4.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3.4不得安排未成年职工(满十六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加班加点和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以及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严禁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儿童从事生产劳动。 3.4 劳动保护教育 3.4.1 施工企业必须对企业员工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劳动保护教育,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资格考核、培训,取得安全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3.4.2 各施工单位除每年对企业员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外,还要有计划地对新录用、入场(厂)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现场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4.3企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异常状况处置、急救、抢救方法的教育和训练。 3.5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要由劳动保护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书等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后必须经监理人员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合格。 3.5.1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质量合格的安全帽。不能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钻孔。产品不得有明显的裂纹、缺陷,且在有效期内使用。宜采用优质ABS 压模,V 型, 有帽沿,内顶有加强筋;帽衬松紧可调节,帽箍周围可透气,抗冲击性=4900N;重量≦430g,的安全帽。在施工现场实际使用中宜用颜色来区分作业人员身份(管理人员为红色、普通作业人员为黄色、特种作业人员为蓝色)。 3.5.2安全带:施工现场进行2米以上(含2米)的高处作业时必须佩带经过进场复检的质量合格的,在有效期内的双绳安全带。 3.5.3安全网: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各种平、立网和密目式安全立网,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3.5.4工作服:在独山子市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施工企业,宜在本单位内部统一工作服。 3.5.5 安全鞋:独山子市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施工企业必须为企业员工配发硬头安全鞋、安全靴或其他适合所从事工作的鞋类,任何时候都严禁穿凉鞋、拖鞋、前端开口鞋和高跟鞋。 3.5.6 手套:当处理可能对双手造成伤害的材料和用品,如锋利边缘、腐蚀、易燃或刺激性材料、恶劣温度和碎片等时必须戴手套。 3.5.7 安全眼镜:在施工现场涉及粉尘及其它飞溅物的施工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一副洁净的、高质量的安全眼睛。如:进入建筑结构进行上述作业的人员并且该建筑结构里可能有焊渣、火花、较小碎粒落下的危险、所有从事或近距离接触可能会产生扬尘、有害射线或化学物飞溅的区域。 3.5.8马甲: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穿戴带有警示条的马甲,以便于安全管理或能够提示周围作业的人员。 3.5.9防尘口罩:必须是三层材料复合而成,耳带式,可隔滤细微粉尘,适用于污染物浓度≦12*许可浓度下限的工作环境,阻尘率85%。 3.5.10焊工面罩:有面屏支架或手柄,支架可调节松紧,视窗可翻转,防紫外线、红外线、热辐射、弧光、防擦伤、抗冲击。 3.5.11绝缘手套:电工必须佩戴天然橡胶,棉布衬里,柔软性强,接触感好,五指,35CM 长袖手套,厚度=0.7 毫米,可抗10000 伏高压电,泄漏电流≦3.0mA。 3.5.12电焊手套:二层牛皮,全里,直筒袖, 厚度=0.7 毫米,35CM 长袖手套。 3.5.13电工绝缘鞋:鞋底聚氨脂/橡胶,有足尖钢头和钢板,防磨,防砸,防割,防腐,防酸,防碱,防滑,防水,防电击,防穿剌。 3.5.14急救器材:急救箱(轻质合金材料,翻盖式,可锁,内置常规药品、创可贴、纱布、急救包、小剪刀等);氧气袋(尼龙材料,10升装);手动人工呼吸器;救护面罩等。 3.5.15担架:轻质合金框架,防滑坚韧材料,配有金属环扣和调节绳索,规格尺寸:200*60CM。 3.5.16安全绳:超强度尼龙/聚脂材料.每根绳长10 米,自锁钩拉力=1000kgf(9806N),安全绳直径 =13mm,拉=1500kgf(14709N),冲击重量=100kg,保质期3 年。 3.5.17警戒绳:超强度尼龙绳,有“注意”警示语或红色三角旗的长50米,宽5 厘米/每根的绳索。 3.5.19视频监控设备: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的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视频监控设备。 3.5.20记录: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必须建立明细台帐和防护用品出入库记录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3941b3fa800b52acfc789eb172ded630a1c98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