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在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五条 各项目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条 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同时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第八条 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第九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 第十条 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各项目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事故或伤害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内,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所需的其他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要确保高温、露天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岗位上的工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针对天气炎热的特点,做好预防中暑药品和中暑急救的准备工作,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作业人员足够的休息时间。加强夏季饮食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82a338da6c30c2259019e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