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权责 (一)安监部是劳防用品采购、发放的主管部门。 (二)各使用部门负责部门劳防用品的日常管理。 二、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一)公司财务部门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满足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所用资金。 (二)公司安监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 .. (三)采购人员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不得过期。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一)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个人储存、个人保管。 (二)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一)公司安监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发放。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审批,安监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三)新员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至次月起,由被分配到的工作部门根据工作岗位领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员工休长假或外派、外借,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暂停发放。本人恢复上岗后,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按其实际不在岗的时间顺延。 七、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 .. (一)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配戴和使用。 (二)公司把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配戴和使用等作为对新员工及每年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 (三)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四)公司定期、不定期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进行处罚。 (五)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 使用年限不足1/2的,按原价的50%-80%赔偿; 使用年限超过1/2的,按原价的20%-50%赔偿。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报废 (一)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部门出具证明,到安监部办理更换手续。 (二)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销毁,严防流失。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424a041ec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