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劳动保护用品是发给个人劳动时实戴的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后,仍是公司所有的公共财物,个人负责保管,劳动时使用。 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应以工种岗位不同,防什么发什么的原则,按照劳动条件发给适当的劳动用品, 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必须造册登记,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不准随意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 五、凡属当月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当月发放,如因病请假、事假其它原因连续停工或休息一个月以上者停发。 六、劳动用品的发放,应贯彻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各工种的实际情况发放不同类别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只要在生产区域作业,一律要穿戴公司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劳动保护用品,必须采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产品,并且保证质量。 九、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要注意保护完好。过期失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使用。 十、劳动保护用品统一由公司综合部检查质量与性能,监督发放。 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bddf2e9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