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大学关于教师延长聘任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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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大学关于教师延长聘任期限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授延长聘任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 适用对象

第一条 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优良师德师风,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

二、 退休年龄上限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会委员,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待任届期满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国务院参事、省人民政府参事等,原则上退休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馆员原则上应按国家规定的年龄退休;符合本文条件的可以申请延聘。

第六条 x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退休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的,经学校同意延迟退休的,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八条 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在聘期内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的,退休年龄上限按本文规定执行,本人应按协议聘期履行工作职责至聘期结束。

三、 条件与可延期限

第九条 x大学“登峰计划”A层次入选者,经学校研究可直接延聘至退休年龄上限。

第十条 对师德师风好、学术水平高、学术贡献大、学术影响力广,仍然活跃在教学科研一线,近期有重要成果产出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和学校评估同意后,可直接延聘至退休年龄上限。

第十一条 因学校重要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的,可延聘一年或按学校同意的期限执行,但不超过退休年龄上限。

第十二条 申请延聘应有明确的岗位任务,延聘考核合格方可再次延聘。

第十三条 其他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学校不同意延聘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四、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教师延聘的审批手续一般每年办理两次,39月分别审批下学期延聘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人力资源处发布申请延聘通知;根据需要,本人提出书面延聘申请,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经院系研究和审核同意后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处组织会议审定,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如需继续延聘,需按期报批。对已达到规定年龄上限或学校同意延长聘用期限的教师,延聘到龄后的当月即办理退休手续。


五、 其他

第十八条 全职在岗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二级教授,并全职在岗任教授20年以上,任博士生导师15年以上;长期在人才培养一线工作,成就显著;在本学科领域做出系统性、原创性的学术成就和重大贡献,并在国内外享有崇高的学术声望和影响;对本学科学术梯队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在重大学术领域有明确的工作设想,延聘至65岁时,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可再延聘1~3年,最长延聘至不超过68周岁。

六、 附则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做出调整,个人和学校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201995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关于教师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南字发[97]170号)同时废止。本文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462d4dfdf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