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环境法学的特殊性: 环境法学,是以环境资源法及其相关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是一门具有特色的、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 1、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环境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从法律法规方面讲是环境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从法律所调整的关系方面讲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类:(1)环境法律体系,即由一国现行环境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环境法的现实规范形态,是实然的环境法;(2)环境法律活动,即包括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法律监督、环境法律规避在内的,围绕环境法的制定、实施所展开的各种活动;(3)环境法的历史与发展,各国的环境法制状况及效果等;(4)环境法律观念,即贯彻于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法律活动之中的各种思想、价值、观念、态度、文化等;(5)环境法律效果,即环境法的制定、实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2、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环境法学是随着环境资源问题的日趋严重、环境资源工作的日益加强,以及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门新兴学科。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把环境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进行研究。30多年来,我过的环境法学发展迅速,并且一直是我国法学界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它是古老的法律学中最年轻的一个分支学科,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基本规范和理论体系。 3、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学与传统法学学科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环境法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长期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在其他法学学科以及其他社会学科乃至自然科学学科早已成熟之后才开始的,因此它的形成一定不断获取相关学科的滋养。首先,环境法学以自然科学,尤其是以环境科学、生态学的原理和只是为基础。其次,环境法学需要吸收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等与环境直接相关的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再有,作为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环境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分享共同的基本法学知识、原理、价值观念等。最后,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等部门法学之间在研究内容上也有重合,比如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包括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包括环境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4、环境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环境法学虽然与其他学科具有交叉关系,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仍具有独立性:(1)环境法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即能够被法律规范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自然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2)环境法学有其独特的指导思想、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即以“人与自然和谐观”为核心的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等理念,以及风险预防、公众参与等原则;(3)环境法学有其独特的基本理论,例如,环境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和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等;(4)环境法学有其丰富的研究内容和广泛的应用领域。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学研究范围包括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资源法、比较环境资源法等研究方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52591bddaef5ef7bb0d3c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