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团体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社发[1993]2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3.08.13 【实施日期】1993.08.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发(1993)28号、京财综(1993) 1914号 1993年8月13日) 各区县财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各社会团体: 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加强对会费的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精神,结合本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取情况,现对本市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区、县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北京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1 / 2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408ef3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9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