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 和退货药品的处理 一、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维持其质量的期限。购进药品应按照市场需求、药品的有效期限,肯定合理的进货数量,采购员原则上不得购进效期在六个月之内的药品。 二、 药品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之内为近效期,对近效期的药品,保管员应按月填写《近效期药品月报表》。养护员要增强对近效期药品的养护。 3、 仓库管理员、药品销售人员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销售药品。 五、 过效期失效的药品必需寄存在不合格区,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做销毁处置。 六、 不合格药品应放入不合格区,不合格药品要详细记录,包括品名、规格、厂名、批号、数量、来源、检查、不合格的原因,相关责任人,处置结果、处置日期等。 7、不合格药品的处置 (1) 对不合格药品由质量管理员发出药品停用通知,并及时收回所有问题的药品。 (2 )不合格药品属供货企业或生产企业原因的,应当即停止采购并联系退货事宜。 (3 )对不能退货的药品,经质量管理小组审批、签字后,退回药库,由药库人员填写《药品报损单》并进行统一销毁。并依照相关规定,报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处置。 8、 退货的药品等同于进货。应有记录,对于退货药品,应先放在待验区,并进行严格检查,对照药品的批号,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品名,有效期及外包装、药品的性状等,确保药品质量无可疑方可入库。退货药品记录应按规定保留三年备查。 一、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 二、包装说明及其标识内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和《GMP》规定的药品; 3、无出厂合格证或查验报告的药品; 4、利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需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 五、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六、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该种药品的 7、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禁止利用的;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需批准而未经批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ac6969a19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