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为规范药品效期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降低为地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特制订本制度。 一、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二、药剂科对药品实行效期管理。药剂科采购的药品必须标明有效期。无有效期的药品不得购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禁止采购、销售。 三、有效期小于6个月的药品的近效期药品管理。 1、药库、药房近效期药品管理:近效期药品单独存放,每月10日前,清查药品的效期,将效期在6个月内的药品移至专存区,挂牌警示,按药品的摆放原则进行摆放,远效期在左侧,近效期在右侧,并每月清点数量,查看、监测使用情况以确定处理措施。已过效期药品严格管理,及时移入不合格品库,从电脑上下账。 2、科室抢救车、备用药品管理:科室备用药品、抢救车药品每月检查有效期,有效期小于6个月的药品在效期检查登记本上药品名称右侧用红笔画五角星标注,药品外包装盒上粘贴近效期药品标识,并在药品上用红色记号笔打对勾以便于区分。药品按批号新旧从左到右依次摆放,远效期在左侧,近效期在右侧,使用时从右到左依次取用。 四、原则上效期6个月以内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无另外渠道购进且临床必需,需购入效期在6个月内的药品时,直接进入近效期药品管理流程并通知使用科室。采购时应根据药品的有效期,在预测药品使用量的基础上合理采购,避免造成药晶积压、浪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45287d187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d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