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 行车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适用部分的规定。 2. 行车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车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否则严禁从事行车作业。 3. 行车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安全鞋。 4. 行车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仔细的检查,以下情况严禁作业: a)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防护保险等部位或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等主要附件失灵 b) 钢丝绳断裂股数达到国家报废标准 c) 钓勾损坏或安全档板缺失 d) 悬挂维修或停止使用标志的行车 5. 行车作业时作业人员应该站在被吊物品的侧后方,严禁被吊物品从人及设备上方经过。行车作业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做出警示。 6. 起吊前应确保被吊物品及钢丝绳与周围无牵挂方可起吊;被吊物品在确保有稳定支撑且钢丝绳同周围无牵挂时,方可使钢丝绳脱离被吊物品的吊点。 7. 行车作业时吊运过重物品时应先进行试吊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吊运,严禁吊运超出额定起重量的物品。 8. 行车作业时作业人员严禁离开悬挂于空中或未脱钩的被吊物品。 9. 行车作业时如行车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作业,做好警示标志后向主管行车的工程师报告。行车作业时如因突发事故引发被吊物品下滑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将被吊物品向无人区降落。 10. 行车作业时任何人发出停止作业的警示时,作业人员均应停止作业。 11. 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开关,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2.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两台行车同时起吊同一物件。 13. 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切断电源。行车夜间作业应具备充足的照明。 14. 行车电动机、电气设备及电气外壳等必须有良好、可靠的接地措施。 15. 除定期检验外还应对行车进行每月的检修,每月对行车定期检修由设备主管行车工程师于每月月底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在行车检修时如有暂时无法排除的故障,应悬挂警示标志停止使用该行车,等故障排除、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16. 行车进行检修、检验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由专人看管。被检行车下方应设置隔离区。严禁对作业中的行车进行检验与维修。 17. 司机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a)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b)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c)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规则不吊; d) 桥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e) 歪拉斜挂不吊; f)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有活动物不吊; g)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h) 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i)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j) 液态或流体盛装过满不吊 18.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相违背的地方,应以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e8b35c7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c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