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行车作业前操作人员应进行仔细的检查。以下情况严禁作业: ①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防护保险等部位或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等主要附件失灵 ②钢丝绳断股或断丝数超过国家规定 ③钓勾损坏或安全扣缺失 ④悬挂维修或停止使用标志的行车 ⑤被吊玻璃箱中玻璃有破损 ⑥吊臂无断裂或断裂处达三分之一以上 二、行车作业时操作人员应该站在被吊物品的侧后方,正常情况下吊物距地面不得高于600㎜,严禁被吊物品从人及设备上方经过。行车作业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做出警示。 三、起吊前应确保被吊物品及钢丝绳与周围无牵挂方可起吊;被吊物品在确保有稳定支撑且钢丝绳同周围无牵挂时,方可使钢丝绳脱离被吊物品的吊点。 四、禁止将高度超过1m的玻璃箱无支靠单独存放;当箱体过薄、箱内玻璃片数过少且需暂时停靠时,应先停靠在A形架上靠稳在进行吊运作业。 五、行车作业时吊运过重物品时应先进行试吊确认无危险时方可吊运,严禁吊运超出额定起重量的物品;严禁两箱或多箱玻璃同时吊运。 六、行车作业时操作人员严禁离开悬挂于空中或未脱钩的被吊物品。 七、行车作业时如行车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作业,做好警示标志后紧急向车间领导汇报。行车作业时如因突发事故引发被吊物品下滑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将被吊物品向无人区降落。 八、行车作业时任何人发出停止作业的警示时,作业人员均应停止作业。 九、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开关,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十、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严禁两台行车同时起吊同一物件。 十一、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切断电源。行车夜间作业应具备充足的照明。 十二、行车电动机、电气设备及电气外壳等必须有良好、可靠的接地措施。 十三、除定期检验外还应对行车进行每月的检修,在行车检修时如有暂时无法排除的故障,应悬挂警示标志停止使用该行车,等故障排除、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十七、行车进行检修、检验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由专人看管。被检行车下方应设置隔离区。严禁对作业中的行车进行检验与维修。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0b81cd806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