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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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

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11

【字 号】张政办发[2006]17 【施行日期】2006.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的通



(张政办发[200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以来,我市本着“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将乡镇财政所的人、财、物、事四项管理权下放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对调动乡镇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壮大乡镇财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稳步推进,乡镇财政所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当前财政工作的发展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体制。乡镇财政所实行区(县)乡共管,人、财、物、事以区(县)财政局管理为主,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按有关规定征得乡镇党委同意。 二、主要职能。乡镇财政所主要承担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乡镇及所属机关一般预算收支和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契税、耕地占用税和非税收入的征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村级财务管理、参与和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和综


合配套改革等职能。

三、人员编制。乡镇财政所的人员,只限使用2001年度下达的行政编制,原使用的事业编制一律核销。若省里下达人员编制新的规定,则另行下文明确。 四、人员分流。各区、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2001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财政所富余人员的分流,确保分流工作有序进行。

OO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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