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2004]22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调整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东府[2004]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2001年我市颁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01〕79号)。该通知实施以来,进一步规范了市与镇区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调动了镇区加强财政收入征管的积极性,促进了市、镇两级经济的协调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与镇区财政体制中关于市级收入的有些管理规定已不再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促进镇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权限界定,在保证市与镇区的既得利益的基础上,将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中关于市级收入的 1 / 2 管理规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5cd83aa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