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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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区别

一般来讲,较为常见的财产管理制度主要有信托、委托和代理三种。

所谓“委托”是指一方(即受托人)以另一方(即委托人)名义和费用处理他所受托的事物,而受托人所从事代理活动的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所谓“代理”是指一方(即代理人)以他方(即被代理人)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者进行法律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信托同委托、代理很相似,他们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为基础而成立的制度,但信托时,要把财产占有权转移给受托者,因此信托的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比委托和代理更加密切。有时候同样是一件事,可以用委托、代理和信托中任何一种方式去完成,但授予的权限和信赖的程度并不一样。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当事人不同。信托的当事人是多方的,从法律上讲,至少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受益人还可为多人。而委


托、代理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受托人(或代理人)双方。

()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托人没有合法所有的、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无从确立。委托、代理管理则不一定以存在财产为前提,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财产占有权不同。信托设立时财产占有权转移到受托者手中,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而委托、代理标的物的占有权始终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发生占有权的转移。 ()财产的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它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自身财产相区别,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均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理关系中,即使委托、代理的事项是让委托人(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者处分,该财产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的债权人仍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权责不同。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通常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委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委托人通常不得干预。委托、代理管理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甚至改变主意,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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