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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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1、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达到建账标准的,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达不到建账标准的,可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3、根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共设有25会计科目,三张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

4从核算方法上看,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明显体现了以税收为导向的理念,兹举四个代表性的科目如下:

301号科目 业主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二、业主投入供生产经营中使用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业主归还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业主通过购买股票债券、与他人合资办企业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应作为业主借出生产经营资金处理,在本科目核算。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业主个人收入处理,不记入个体户帐内。 四、由个体户帐内款项代为支付的业主个人或家庭支出,应视同业主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业主减少投资,按减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的年末余额为年末时业主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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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号科目 本年应税所得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或应弥补的亏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本年经营所得; 2、应弥补的亏损。

三、年末,个体户应结转收入、成本和费用,计算确定本年经营所得。

四、计算出的本年经营所得,如按”计税办法”(注:此处的“计税办法”目前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总局令第35))规定,个体户不存在需要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本年经营所得即为本年应税所得,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如按”计税办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按弥补金额,借记本科(本年经营所得)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本年经营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为本年应纳税所得,应转入”留存利润”科目,借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贷记”留存利润”科目。

五、计算出的本年经营亏损,应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贷记本科目(本年经营所得)

六、按照”计税办法”规定,从发生亏损的下一年度起,超过5年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不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将不能再以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余额从本科目中的”应弥补的亏损”明细科目转到”留存利润”科目,借记”留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弥补的亏损--××年度)

七、本科目年末如有余额,反映个体户至本年末尚可以用经营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 312号科目 留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个体户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和以前年度利润(或不能以经营所得弥补的亏)的结存情况。

二、个体户将计算出的本年应税所得,在按”计税办法”的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有余额的,应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度终了,个体户根据”计税办法”的规定计算出当年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将本年发生的税后列支费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 五、将按照”计税办法”规定,超过弥补期限的以前年度亏损由”本年应税所得”科目转入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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