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保骗贷为何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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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保骗贷为何有机可乘?

作者:邱成良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4年第19

私刻公章,伪造联保贷款协议书,为何能骗取银行贷款,它暴露了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哪些问题

近日,某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与商业银行联保贷款业务相关的刑事案件,信贷客户私刻公章伪造联保贷款协议书,骗取银行贷款,被诉贷款诈骗,相关银行当事人也被追诉失职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件暴露出的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并引以为戒。 案件始末

A企业和B企业都是C企业的供货商,其中,A企业向C企业供应五金件、电子器件等生产材料,B企业向C企业供应产品包装盒、包装袋等包装材料。三企业均有贷款需求,经C企业提议,三家企业成立联保小组,向某商行D支行申请联保贷款,承诺对所借款项承担互相连带保证责任。2010年初,三方企业负责人同时在场与D支行签订《联保贷款授信合作协议》,期限两年,约定:D支行向C企业提供贷款和承兑汇票授信,用于C企业向A企业和B企业支付购货款。

三企业以这种模式合作了两年,但到了2012年年初,A企业更换负责人,并告知C企业的实际负责人韩某终止合作,不再续签联保协议。而据韩某供述,A企业的终止合作让他无路可走,因其所贷款项均已投入到实际经营中,如果银行贷款到期后无法续贷,C企业将会破产倒闭。他于是铤而走险,决定私刻A企业的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隐瞒B企业,骗D支行的贷款。韩某先后骗取了D支行共计660万元的贷款,目前仍欠300余万元。检方控诉,身为D支行行长,胡某从一开始就负责该三方联保贷款授信合作贷款项目,正是因其失职违规,才导致D支行在A企业与C企业停止业务合作后,仍继续向C企业发放了两年联保贷款。

在续签2012年授信协议时,A企业没有经办人到场,胡某违规让韩某把协议带给A业、B企业,才导致身藏假公章的韩某有机可乘;协议续签时也未做到三方同时在场,并且没有明确告知协议内容,导致A企业、B企业负责人仅仅以为是普通签名,而未审核具体内容。此外,胡某在贷后检查阶段也未履行核实职责,对所发放的贷款是否用于支付购货款项缺乏监督,直接导致D支行失去了降低损失的机会。 案件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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