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根据国家财务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公共设施、设备、场所广告费”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费用”、 “业主委员会会议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业主委员会常委秘书工资”等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详情见附一) 第二条 每项财务收支必须建立帐目,并由常委秘书保管登记。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金额300元以内的支出,金额超过300元以上支出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主任签名确认,提取现金必须提前3天通知现金保管人,由常任秘书对现金金额确认、登记,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四条 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帐目,不得保管现金。 第五条 现金由委员专人保管或者在保险箱保存,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第六条 更换现金保管人或帐目保管人,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9 第七条 每季度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公布财务收支并接受质询。 第八条 业主有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帐目进行预约查询。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在业主(代表)大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质询。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个人行为的,业委会必须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附件一: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活动经费包括: 1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会议、办公费用支出和津贴支出; 2业主大会、业委会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专业顾问、满意度调查等专业第三方的支出; 3业主大会、业委会团结业主联谊活动、培训业主等相关支出; 4业委会秘书、出纳工资支出等; 5业主大会业委会监事会行使管理的其他必要支出。 1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4f3cff8ee06eff9aff80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