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卫生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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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卫生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局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行政管理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组听取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汇报,重大经费开支需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增收节支,先审批、后支出。

第二条 机关财务在局长的领导下,局机关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规财科统一管理,其他各科室一律不得从事与财务收支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严格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局机关(含爱卫办、医管局、食安办)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支出前应提前作出预算,报局长批准,支出后由经办人填制经费结算单,科室负责人审验签字,再经主管会计审核,监察室主任和规财科长复核签字,由规财科汇总后定期呈报局长审批报销。

第四条 规财科组织机关各科室认真编制年度预算,经局长批准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各科室要按照预算项目、预算标准,严格执行预算,均衡使用预算资金。除重大政策等因素外,一般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杜绝无预算项目支出和超预算安排项目。

第五条 规财科按照年初预算资金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及时编制季度财务计划、当月或下月经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确保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

第六条 局机关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行政代支事业补助收入、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专项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局机关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实行财务统一核算。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收费项目按规定应当进入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的,必须进入大厅。凡以AA市卫生局的名义,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件工本费和行政罚没收入等,均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局机关财务统一管理,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各科室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其他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规财科统一管理,禁止以任何理由截留、侵占、坐支和挪用。

第九条 专项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实施,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办公用品、设备购置凡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年初由规财科报局长批准后向市政府采购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局办公室配合实施采购;属分散采购的,办公室和规财科共同审核报局长批准,在政府分散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办公设备,须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由办公室和规财科组织采购,采购时要做到货比三家,物美价廉。

第十一条 汽车运行费用支出包括燃油费、维修费、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养路费、保险费等。凡需要维修车辆,要由局司机班班长鉴定,经办公室和规财科共同审核并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的汽车维修站进行修理,车辆运行费用按照纪委要求定期公示。

第十二条 房屋维修,每年初应由规财科会同办公室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机关房屋等零星维修项目,经办公室和规财科初审后,报局长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会议费、培训费的支出,必须由会议主办科室填写审批单和预算,经局长批准后方可支出;结算时,凭审批单、签到册,经规财科审核后报局长签批报销。

第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洛财行[2008]18号《AA市财政局关于印发〈AA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机关人员出差、调研或外出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凡由主办单位安排住宿并统一接待的,规财科不予报销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住宿自理者,凭会议通知和主办单位证明按规定报销住宿费、资料费和交通费等。参加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等)邀请的各种经验交流、学术研讨活动等,原则上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五条 职工福利费的支出,由办公室、局机关工会提出初步意见,会同规财科报局长批准发放;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住院职工慰问、死亡丧葬补助、遗属抚恤等支出由局人事科会同局机关工会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支出金额超过银行结算起点的1000元)原则上使用转帐支票或电汇付款方式。500元以上的现金借款,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局长审批。本着“谁经办、谁结算、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种暂存、暂付款项要由经手人负责偿还款、报销、






清账等手续。往来款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每年度结束前一个月,规财科往来款张榜公布,经手人在年度结束前一周清理所有往来款项,任何人不得长期占用机关经费。

第十七条 日常公务支出项目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除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并且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支出、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外,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局长批准。因持卡人报销结算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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