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国税告[2002]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3.08 【实施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2]1号 2002年3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放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2]8号)的有关精神,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商定,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9161213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f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