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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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

后返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5]9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131 实施日期:20081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1.26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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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b54ecfe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a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