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深圳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实施《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8月27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自2013年8月27日实行。 附:《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13年8月28日 附 深圳市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1 / 2 根据2013年6月14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深圳律师诚信档案系统的报告》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成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建设小组。小组成员共七名,分别是:协会主管纪律工作的副会长、党委委员一名、职业道德与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三名、会员与代表委员会主任一名、宣传委员会主任一名;组长由协会主管纪律工作的副会长担任。由协会监事会派一名对口联络监事监督。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诚信建设小组专责负责律师诚信档案建立工作。 二、诚信档案建立分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文本档案作为备查内容,永久保存。电子档案在深圳律师网开设专栏设立网络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三、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a523b16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a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