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歧视的问题 在全世界都在打着尊重人权的的旗帜,喊着口号提出人人平等,的时候,女权的概念也渐渐被人们关注.所谓妇女人权就是指妇女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根源于妇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 而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在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展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 过去,男人的堕落总是归咎于女人,因为人们总是把女人看成是世上灾难的根源。在古代中国,人们总认为女人是“祸水”,君主之所以荒淫、亡国,是由于迷恋上了“孤狸精”。例如夏桀迷恋妹喜,商纣迷恋妲己,周幽迷恋褒姒。 而在古代西方,这种观念的出现也许是从伊甸园里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开始的。这个故事最初见于《旧约全书》的《创世纪》。这个故事影响深远:圣·奥古斯丁提出,夏娃的灵魂是来自亚当,还是上帝朝她的鼻孔了吹一口气而使她有了自己的灵魂,这两种说法都得到了论证。 歧视妇女的现象在提倡男女平权、妇女运动风起云涌的20世纪依然存在,虽然较过去有所改进。例如,在不少国家与地区,男女同工不同酬,女子找工作远比男子困难;在婚姻缔结方面,女子往往成为被贩卖的对象;丈夫虐待妻子,把妻子视为性奴隶、性工具;把女子视为玩物的观念与嫖妓宿娼、性骚扰、强奸轮奸等直接有关;等等。 在贫穷的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训练,就业,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较之男性机会要少很多. 而在现代社会,妇女的地位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提升! 一,中国妇女的现状. 中国妇女曾长期处于受压迫,受屈辱,受摧残的境地,毫无权利和地位可言.新中国的成立,使妇女状况有了历史性的变化,但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即旧传统,观念,陋习的影响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也绝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的,也存在着不经如人意的情况. (一) 女性的就业歧视 妇女就业难,其中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的妇女就业更为困难,相当一部分女职工是从事加工、家政、保洁、餐饮服务等低收入、低保障、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比较突出,连一些单位在招聘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中也存在性别歧视;损害女职工劳动权一线象时有发生。 近来,不少应届大学生反映,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紧张,招聘单位挑挑拣拣愈发苛刻,很多单位在招聘条件中明确写明“只要男性”,或者在面试时表现得对男性应聘者更为重视。 有的企业在招聘广告上写明“男性优先录取”,很多企业虽然在招聘条件中没有写明性别要求,但能明显感觉它们对女生的不公平待遇。曾经因为参加社团活动做一个公司校园招聘会的面试工作,遇到一个大四刚毕业的师姐,说现在女生找工作特别难,她已经参加过很多次面试,很多时候去面试,考官明显对女生不重视,工作一直没有着落. 这其实是对我们来说特别现实的问题,当她跟我说的时候,明显感到前所未有的紧张!她说她曾经问面试官,他们给的答案是男生能不生孩子,你能么?听到这句话,只能是无语!同时也只是心寒与无奈! (二) 女性的工资待遇歧视 麦可思研究发现,在薪资上存在对女性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普遍地、明显的歧视。女性应届大学毕业生本科的月薪比男性同类群体低316元,高职/专科月薪比男性低286元。在同等工作能力时,女性应届大学毕业生薪资略低于男性同类群体,即便是女性占多数的专业、职业和行业,女性薪资也明显低于男性;在女性薪资最高的专业和行业,女性薪资低于或小于低于男性。在女性薪资最高的职业,平均来看也是男性薪资略高于女性。 同一行业内对女性的歧视可以是多方面的:第一,在所有条件都相同的条件下,雇主给女性的工资仍然低于男性,我们可以将其看作是纯粹意义上的歧视;第二,女性和男性得到提拔和升迁的机会不同,这无疑会导致工资上的差距。还有绝大多数的企业在招聘普通职员的条件中并无性别要求,但招聘高层管理人员时,则更倾向于男性。这个也是工资上的差距,因为一般高层人士的工资比较高! (三) 女性的受教育歧视 近年来,我国女性受教育的水平不断提高, 两性受教育差距逐渐缩小,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女生所占比例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总体上,我国妇女受教育程度仍低于男性。 据统计,目前,全国文盲中,女性就占了70%。全国261万未入学的学龄儿童中,女童超过三分之二。男性上大学的机会是女性的2.13倍,上高中是1.156倍,上初中是1.154倍,上小学是1.12倍。2000年女性平均上学年数为6.1年,比男性少1.5年。目前,在女性受教育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生的现象,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由于交不起学费或赞助费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等。 还有些较落后的地区,由于传统的思想根深蒂固,认为女孩学习无用,就直接不让女孩上学,成为文盲! (四) 女婴歧视 由于传统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在不发达地区,仍然存在着对女婴的虐待,遗弃或残杀,甚至在妇女怀孕时接受B超检查,若是女孩就直接打掉,剥夺为新生儿生存的权利. 现在媒体频频报道,对女婴的歧视现象,对产下女婴的妇女给与不平等的待遇,遭受虐待羞辱与压榨! 二,对女权的提出与维护----消除女性歧视 在人类历史上,妇女长期被认为在许多方面不如男子,处于男子的从属地位.在法律上妇女与男子也处于不平等地位.<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并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资格该宣言所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基于性别的区别.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从法律上得以消除拒绝和限制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及家庭关系中的平等地位的歧视. 针对妇女就业难的问题, 有关女性劳动就业权的保护性规定了 :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包括女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保护女性平等发展权。晋职(指职务、职位的提升)、晋级(指提高工资级别)、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活动中的地位和标志)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不得无故辞退女工。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特别的劳动保护,针对女性特殊的生理状况,法律作了相应的规定,分为两个方面:(1)女职工的一般劳动禁忌。(2)女职工“四期”保护。 针对女性受教育方面的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专业选择、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针对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并不缺少对于女性平等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大多属于纲领或宣言式的概括性条款,由于对法律后果缺少详细而具体的设计,使得法律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所以要加强法制力量,社会给与更大的重视,保护妇女权利,消除妇女歧视现象! 彻底改变这种现象还要经过人们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f7a9013cc7931b765ce15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