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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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指为尽早明确诊断或完善诊疗方案,对诊断或治疗存在疑难问题的病例进行讨论的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分为科室内疑难病历讨论和全院疑难病历讨论。

一、科室内疑难病历讨论

1.由科(副)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主持,全科医疗人员、护士长、护理骨干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人员或机构外人员参加。至少有2人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组长或副科主任同意,报科主任批准。

3.疑难病例讨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没有明确诊断或诊疗方案难以确定、疾病在应有明确疗效的周期内未能达到预期疗效、非计划再次住院、出现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的并发症等。

4.病例讨论前,提供病例的病区应做好各种准备,提出需讨论的主要问题,并通知所有参加讨论的人员。

5.参加讨论的所有人员在讨论前应详细阅读病历资料,查看患者并查阅有关资料,为疑难病例讨论作充分的准备。

6.讨论内容应单独记录,主持人需审核并签字。讨论的结论应当记入病情记录。

二、全院精神科疑难病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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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科室向医务部提出。由医务部组织,医务部主任或当事科室科主任主持,全体精神科医生参加。

2.病例讨论前,提供病例的科室应做好各种准备,提出需讨论的主要问题,提前取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

3.讨论程序:1)病史汇报:由提供讨论病例所在病区的医疗组长汇报病史;2精神检查:主持人进行精神检查;3)问题澄清:对不清楚或想了解的问题对患者、患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员进行自由提问;4)小组讨论:以科为单位进行小组讨论,形成科室的总结讨论意见,依次讨论发言;5自由发言:持有不同观点者对自己的观点进行阐述;6总结发言:由主持人最后总结发言。

4.提供疑难病例讨论的科室做好讨论记录,并将讨论情况告知患者或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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