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总分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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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总分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管

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国税发[2008]205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总分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205 2008714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支机构第一季度就地预缴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总分机构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属于省级收入的总分机构企业,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 中国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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