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稿-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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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科生主辅修专业制度,规范辅修专业的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和《浙江外国语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办法》(浙外院〔201133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的学习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之外,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以现有学科专业为依托,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第四条 学校所设立的本科专业均可以作为辅修专业,其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开设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校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总学分原则上控制在3040分之间,课程门数控制在815门。

第七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参照同级本科生主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其专业课程原则上应与现有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排课方式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可采用单独组班排课或插班听课两种方式。学生人数超过学校规定的额定班级人数时需单独组班排课。插班听课时,需保证班级总学生数不超过原班级人数的20%

第九条 课程单独组班的,须报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期未考试由学院组织。插班听课的学生,随插入班级听课,参加插入班级期末考试。

第四章 修读要求和报名

第十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制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资格标准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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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简章,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选择跨学院、或跨一级学科、或跨学科门类的专业进行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URP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十三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公布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充分了解有关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等情况后,可在本科生导师的指导下,制定辅修专业课程修读计划。

第十五条 学生选定辅修专业课程后,应严格按照教师要求,参加各教学环节学习及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专业课与主修专业的专业课相同时,经学院认定后可予以免修。

第五章 学制和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经开办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统一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正常毕业的,不得授予辅修证书,待其主修专业正常毕业后,再予补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相应学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外院〔201133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级学生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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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720db5d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