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科生主辅修专业制度,规范辅修专业的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和《浙江外国语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办法》(浙外院〔2011〕33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的学习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之外,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以现有学科专业为依托,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第四条 学校所设立的本科专业均可以作为辅修专业,其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由开设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定,校教学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 教学安排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总学分原则上控制在30―40学分之间,课程门数控制在8―15门。 第七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参照同级本科生主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其专业课程原则上应与现有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八条 辅修专业的排课方式根据学生人数确定,可采用单独组班排课或插班听课两种方式。学生人数超过学校规定的额定班级人数时需单独组班排课。插班听课时,需保证班级总学生数不超过原班级人数的20%。 第九条 课程单独组班的,须报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期未考试由学院组织。插班听课的学生,随插入班级听课,参加插入班级期末考试。 第四章 修读要求和报名 第十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制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资格标准和招 1 生简章,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选择跨学院、或跨一级学科、或跨学科门类的专业进行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URP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辅修专业的学习。 第十三条 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公布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充分了解有关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等情况后,可在本科生导师的指导下,制定辅修专业课程修读计划。 第十五条 学生选定辅修专业课程后,应严格按照教师要求,参加各教学环节学习及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专业课与主修专业的专业课相同时,经学院认定后可予以免修。 第五章 学制和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经开办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统一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主修专业不能正常毕业的,不得授予辅修证书,待其主修专业正常毕业后,再予补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修读课程的相应学分收取学费,收费标准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外院〔2011〕33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级学生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720db5d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