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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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6.20

【文 号】国税函[1997]375 【施行日期】1997.06.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430 实施日期:20064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国税函[1997]375

号)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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