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发出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造纸信息》 【年(卷),期】1999(000)001 【摘 要】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发出通知如下: 1.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J], ; 3.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J], ; 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c62837404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