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企业》 【年(卷),期】1999(000)010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商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同意,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解决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 【总页数】1页(P59-5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J], ; 2.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J], ; 3.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J], 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J],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106af8532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