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律师为业》读书报告 《以律师为业》读书报告 【著作名称】“以律师为业”(“The Barasa Profession”) 【原文作者】{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译者】刘思达 【文章相关信息】《青年指南》(Youth`s Companion),1896年2月20日 【网络来源】http://wenku.baidu.com/view/81882f8da0116c175f0e4857.html (范文大全—专业文献—法律资料—霍姆斯:以律师为业) 【内容概要】 在这篇文章中,霍姆斯从一个法律人的实践角度出发,向读者依次论述了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霍姆斯提出,当今世界的真实信念都建立在商业活动的基础上,因此在美国本土不太可能有人对商业存在偏见或者对于职业的尊严采取一种形式化的看法。金钱及获取的金钱的看法,被摆放到了很高的位置上,不存在被忽视或低估的风险。这一论述是为了下文中对于法律和追求金钱的关系的陈述进行的相关背景铺垫。而法律的一个优点就在于其追求金钱的“隐蔽性”,它不会直接追求金钱,办案时,律师考虑的往往是胜诉的方式和客户的利益,这在长远上也会影响一个人的整体思维方式。 其次,霍氏接着提出其观点:一个具有学者气质的人在英国比在美国更容易获得成功,在美国最成功的人往往都是努力奋斗的人。换言之就是他并不会太看重大学里的学术训练,虽然大学教育对于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美国的背景环境下,对于一名律师而言,学术气质在通向成功的路上不会起到主要的决定作用。他还举例说明,在法庭上,一名律师要引起法官、陪审团的注意力,给出睿智的意见,甚至成为参议员中的领袖人物,是不需要具有学者气质的。霍姆斯这一部分的论述是想证明其这样的观点,即不能或失去了上大学机会的人,同样能够在法律领域获得成功的希望,丧失这样的机会不是绝望的理由。 再次,霍姆斯针对法学院里对法律的学习展开了他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法学院里,深刻和详细地掌握法律的庞大形态是一种特有的福利,是事务所办公室中不具备的好处,而在他看来,这比办公室的例行工作和文书写作等任务重要的多,也更需要花费时间在其上。当然,法学院的学习也有着一些界限,比如说对 - 1 - 《以律师为业》读书报告 于罗马法的研读,可能不会有充裕的时间。但是霍姆斯同时也认为,罗马法的价值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大,现在的法律已经具备了罗马法不可比拟的普遍性与细致性,所以说研习罗马法,是为了彻底理解法律体系而进行的历史学习,而并不是为了在律师职业上能够更加游刃有余。他着重强调,他所铺陈的观念,是如何为了实践而学习法律,不是在学术上获得成就而进行历史研究。 最后,霍姆斯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对于从事法律研究和从事法律职业之间进行了他自己的阐释。在看他看来,其间的价值内涵区别正如“闲话和哲学的区别仅仅在于看待事实的方式”一样。从事法律研究的人,可以视为“在法律中坚守的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如律师,是一种“通过法律获得了其它形式权力的人”。这两种人,某种程度上可以用“出世”和“入世”这一对概念来区分。然而,对于这两种人各自来说,在其道路上的前行,总能够通向法律中最高尚的东西。霍姆斯最后的论述,向我们展示了两种不同的法律道路在最终价值上是趋于一致的论断。 - 2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8779ef8770bf78a652954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