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副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培养适应性强、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副修专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副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的与主修专业不同的其他专业,一般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二级学科门类。如需申请副修专业学位,则必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的一级学科门类。 第三条 学校副修专业的设置以现已开设的专业为依托,应包括主修专业的核心课程(含主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程度、修读要求等均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二章 修读要求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全日制本科学生,所学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2.5分(含)以上,可申请修读副修专业。 第五条 副修专业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学生在校期间只可修读一个副修专业,原则上不得更改已选定的副修专业。 第六条 申请修读副修专业的学生,须于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网上报名,由副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公布,从第二学年或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修读。 第三章 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七条 根据学校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要求,副修专业修读学分要求在25—30学分左右,副修学位修读学分要求不少于50学分(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各专业的学分具体要求详见人才培养方案。 第八条 学生通过自学,能提供充分材料证明已掌握某门副修课程,可申请免修,具体按学校相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若副修课程与已修课程在教学内容上有部分重复、或与主修专业教学安排发生冲突,学生可申请免听,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经学生申请,主修专业和副修专业之间可以进行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副修专业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副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承担日常的教学安排、学籍管理、学业指导与监控、成绩存档和获得证书资格的初审。教务处负责教学运行各环节的质量监控、获得证书资格审核及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副修专业选课与主修专业选课同步进行。课程报名人数达30人及以上,可单独开班,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双休日或短学期组织教学;课程报名人数不足30人的,不单独开班,学生可跟班听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14e30189c3143323968011ca300a6c30d22f1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