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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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解读

2020年9月28日,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沧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沧政办字〔2020〕114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我市改革顺利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作出顶层设计和重大部署。同年12月底,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5号),明确各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实施方案》(〔2018〕-66),详细规定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范围、内容、方式和流程等。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2020年5月26日,我市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完善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工作方案》(〔2020〕-6),7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冀政办发〔2020〕2号),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具体职责,并要求各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规定。根据冀政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现状,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拟定了《办法》,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办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办法》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改革精神的前提下,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具体化。全文包括总则、出资人职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管理、市属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三十九条规定。《办法》有效解决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九龙治水”和管理规制不统一的问题,解决了部门职责交叉、责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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