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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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提升师德建设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意见》适用的对象

本《意见》所指教师为我市所属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高、职高、成人中等文化技术学校、教育局直属单位的在职教师,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二、有偿家教行为的认定

凡属涉及有偿家教行为,以实名进行的来信、来电、来访、网络举报以及上级转办的举报件等线索,市教育局将依据举报线索,通过调查取证,确认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则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

1.收取费用进行补课或辅导的;

2.暗示、诱导、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辅导的;

3.动员、介绍学生为他人、校外办学机构提供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4.未经学校同意、教育局备案,擅自在校外办学机构兼职任课,并从中获利的; 5.其它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

经查实,在职教师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经查有偿家教行为属实,经教育,本人能对从事有偿家教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主动写出书面检查,自觉停止有偿家教行为并全部退还违规所得,且社会影响不大的,在校内给予批评教育当学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

2.经查有偿家教行为属实,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且本人认识态度差,在组织查处中有隐瞒事实真相情况,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退回全部违规所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学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统内给予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调离原工作单位,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3.下列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属实,还应给予以下的处理:

1)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局直属单位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 2)特级教师、名教师、学科骨干教师、教坛新秀等从事有偿家教的,分别由市教育局或报请相关部门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3)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4)公办学校非在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责令学校直接解除聘用合同。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非在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建议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四、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各地各单位各校要加强对本地本单位本校教师的管理,严肃查处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活动。教办主任、单位负责人和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教师有偿家教情况严重,放任社会培训机构入校进行招生宣传的学校,给予通报批评;相关教办主任、单位负责人和校长学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定为合格;情况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直至撤销有关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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