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先买权的发生:约定抑或法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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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先买权的发生:约定抑或法定——兼评《物权法草案》

106

王明成;唐娅兰;张松

【期刊名称】《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年(),期】2006(000)021

【摘 要】共有人先买权的发生制度模式有采法定制和采约定制。基于私权自治的诉求,共有人可以约定先买权是不言自明的。从比较法的角度,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及民法哲理,对共有人先买权的发生制度予以分析,探讨我国共有人先买权发生制度的立法构建。 【总页数】2(P36-37) 【作 者】王明成;唐娅兰;张松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兼评两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相关设计2.物权法共有人先买权制度之检讨——共有人先买权发生模式的比较研究3.以多数决出卖共有不动产时他共有人之先买权——以该先买权的有无与标的为中心4.


共有人法定先买权5.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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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43ad3a573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