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财建[2005]280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1.01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5年11月1日 新财建[2005]28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建[2004]11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1 / 2 第二条 煤矿维简费是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煤矿维简费由自治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9cea9a7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