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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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

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农字[1997]15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7.02.20 【实施日期】1997.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司法部 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农字〔1997〕15号 1997年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规范监狱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监狱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按照行政单位、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监管改造用资产,是指监狱为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所需用的资产。监管改造用 1 / 2








资产按以下原则界定:

(一)监狱为执行刑罚和组织罪犯劳动所使用的土地。

(二)监狱管理机关办公、生活区,驻监狱武警部队办公、生活区和关押、管理、教育罪犯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监狱管理机关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用于狱政、警戒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装备,罪犯生活设施、设备及医疗、卫生设备。

(四)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共同使用的资产,按其单项资产的主要用途划分,其主要用途作为监管改造使用的,划作监管改造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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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d200ad9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