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川教函[2013]67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08 【实施日期】201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川教函〔2013〕673号) 省内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规范民办高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办高校教育收费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省民办高校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学费、住宿费按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休学的,休学期间不收费。 二、民办高校学费标准。民办高校学费标准由民办高校在充分测算各专业培养成本基础上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经成本监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民办高校的学费标 1 / 2 准均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民办高校在校生经批准转专业(或专升本)后按所转专业(或专升本)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三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6503b14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