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伙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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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

2004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25%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25%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二、新人入伙

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态度的方式不一样: 1、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

2、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3、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 4、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

5、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 请问:

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没有明确同意。贾军山出国未归,仅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没有书面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没有取得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以前,张德权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

所总之,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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