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单位未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活动、劳务 派遣活动的情况承诺书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我单位XX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成立于X年X月X 日,位于XX,公司经营范围为XX,现有员工X人。本单位在 2022年疫情期间按月参保人数分别为: 2022年1月 2022年3月 2022年5月 2022年7月 2022年9月 人; 人; 人; 人; 人; 2022年2月 2022年4月 2022年6月 2022年8月 人; 人; 人; 人; 2022年11月 人; 2022年10月 人; 2022年12月 人。 说明:1.2022年前已成立单位,填写2022年1至4月 期间实际用工人员名单; 2. 2022年新成立单位,填写成立当月至我市发生中高风 险当月实际用工人员名单; 即:(1) 2022年1-3月份新成立单位,填写成立当月至3月期间实际用工人员名单; (2) 2022年4-7月新成立单位,填写成立当月至7 月期间实际用工人员名单;2022年7月后新成立单位,填写成立当月的实 际用工人员名单。 本公司郑重承诺未开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活动、劳务派遣 活动,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均为我单位实际用工人员。假设存在 欺诈、冒领、骗取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情形,将配合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终止事项办理,并从发放补助的对公账户 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退回多领取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本单位悉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 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盖章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991937046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