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局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1995.07.12 【实施日期】1995.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科技局 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以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力原则,以及以少花钱多办事、办成事的精神,实实在在推动我市科技工作的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市政府每年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的用于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的发展科技的专项资金。 1 / 2 第三条 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新产品开发和试制; (二)科技成果转化和中间试验; (三)科技服务行业(包括咨询、交流、中介、信息等)补助; (四)重大科研项目补助; (五)科技贷款贴息。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实行如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74b07d5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