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附件1、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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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诚信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守法、履约、获奖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诚信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对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示、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供应企业、建筑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供应企业、工程担保企业等;

(二)在本市执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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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其他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诚信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光明、坪山新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掌握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等级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在本市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受到建设行政或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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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合同当事人相互间就对方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情况的评价信息。

第七条 实行信用信息分级与有效期制度。

(一)良好行为等级按照建筑市场主体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一般、较好、良好、优秀、非常优秀五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分数区间,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

(二)不良行为等级按照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很严重、严重、一般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分数区间,有效期分别为1年、6个月、6个月;

(三)履约评价等级根据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级,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较好、一般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等级及分数区间,有效期分别为1年、6个月、6个月。

第八条 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及履约评价信息的有效期自信用信息按规定录入诚信系统之次日起计算,同时计入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得分。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信用信息,于审核合格之次日起计算有效期,同时计入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得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明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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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在其有效期内进行公示,有效期届满后转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原则上不再对外提供和查询,但本企业和个人可自行查询。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办理信息卡,建立电子诚信档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不同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可作不同的分类。其中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工程招标投标与经营管理、从业资格与其他等五个方面的良好与不良行为信息。其他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分类另行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目录进行修订调整,公布后执行。

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登录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www.szjs.gov.cn)设立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进行申报。建筑市场主体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应同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同一良好行为信息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息目录中的工程业绩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掌握的本市工程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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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统一填报,于每月10日录入诚信系统。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对市场主体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不良行为记录,在规定有效期内,该建筑市场主体实时诚信得分归零,直接列入诚信等级中的红色等级。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工程履约评价办法及指引,结合自身及工程实际进行,每个在建项目每季度开展一次履约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前10日登录诚信系统填报建筑市场主体本季度履约评价信息。

第十八条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认定、记录和报送。

第二十条 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建筑市场主体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采集、记录。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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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记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相应的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

第二十三条 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应当列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代码及工程编码)、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现场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

www.szjs.gov.cn)或其他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期。

(四)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送达。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第二十五条 记录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送达之次日,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诚信系统,纳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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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不良信息认定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经核查,不良信息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认定或记录人员涉嫌违法行政的,同时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经调查证明当事人申辩不实的,维持不良行为记录,属恶意申辩的,对恶意申辩当事人作不良行为记录。

申辩处理期间不良行为记录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不良信息,按规定记录上报。

第二十九条 各记录部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操作细则,规范执法,确保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三十条 各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认定或记录,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移送或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季度两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工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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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记录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考核制度,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不良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章 诚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实行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制度。诚信评价原则上在同类建筑市场主体间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同类主体还可细分为不同专业、不同资质等级主体的诚信评价。

第三十四条 诚信评价分为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对建筑市场主体开展特定信用指标的评价。

第三十五条 阶段评价一般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进行,根据实际需要,评价周期可以延长。

第三十六条 阶段评价主要依据正态分布、灰色系统理论,在各评价等级的取值区间内,采用遍历和前进的搜索算法计算出多组市场主体得分组成的整体序列,应用国标(Epps-Pulley验、t检验)检验并择优选择市场主体最合理的阶段评价得分、各评价等级的评价标准及确定各评价对象的诚信等级。

第三十七条 实时评价是指每个工作日对建筑市场主体诚信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八条 实时评价采用评分制,以上一阶段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得分为起评分,对每天新发生的信用信息,按照上一阶段评价等级的评分标准及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实时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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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阶段诚信评价结果分为四类十个等级: (一)绿色: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较好;

(二)蓝色:BBB表示信用尚可,BB+表示信用一般但高于平均水平;

(三)黄色:BB-表示信用一般,与平均水平基本一致,B表示信用欠佳,低于平均水平;

(四)红色:C表示信用较差,CC表示信用很差,CCC表示信用极差。

第四十条 阶段评价周期内无信用记录的建筑市场主体,其阶段诚信等级直接评定为黄色类中的BB-级,其实时诚信评价得分取该等级的下限分值。

第四十一条 经现场检查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项目,每次检查后,在诚信评价总得分之外,对受到检查工程的施工企业加1分。如专项检查分包工程,则同时给总承包企业加0.5分,但一个评价周期内上述企业该项加分累计不超过4分。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市场主体,自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文书送达并录入诚信系统之次日起,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其实时诚信评价得分按下列规定诚信等级的下限分值确定,阶段诚信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红色。

(一)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直接确定为CCC级,有效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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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阶段诚信评价周期内多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3人以上的,直接确定为CC级,有效期为16个月。

(三) 阶段诚信评价周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2人及以下的,直接确定为C级,有效期为14个月。

(四)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C级,有效期为16个月。

(五) 转包、挂靠或违法分包工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C级,有效期为16个月。

(六) 在信用信息申报、资料提交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直接确定为C级,有效期为14个月。

(七) 在工程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C级,有效期为16个月。

(八)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按图施工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接确定为CC级,有效期为16个月。

(九) 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直接确定为C级,有效期为14个月。

(十) 因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C级,有效期为16个月。

(十一) 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确定为CC级,有效期为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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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确定为C级,有效期14个月。

(十三) 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行贿或受贿的,直接确定为C级,有效期为14个月。

(十四) 发生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违法行为的,直接确定为C级,有效期为14个月。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时与阶段诚信评价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示,阶段诚信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

第四十四条 对于阶段诚信评价等级为绿色或在同专业类主体阶段诚信评价中得分居前20%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作为诚信企业发布公告予以表彰,减少对其检查频率,将其业务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关于“同专业类主体”的划分,按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系统中设置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阶段诚信评价等级为红色或在同专业类主体阶段诚信评价中得分居后20%的建筑市场主体,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网上公示、媒体曝光、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将其业务办理纳入红色严管通道,可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在阶段诚信评价结果公示期间,可以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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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工程承包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暂停其在本市承接业务或执业。

(二)对建设单位,暂停其自行招标资格。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在评标时将截标前30天当日24时投标人及其拟委派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实时诚信评价得分,按照一定的权重换算作为其信誉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只在阶段诚信评价为绿色、蓝色,或在同专业类主体阶段诚信评价中得分居前并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中随机抽取。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可以只从阶段诚信评价结果为绿色、蓝色,或在同专业类主体阶段诚信评价中得分居前的建筑市场主体中确定。对连续两个阶段诚信评价为红色的企业,不应当接受其加入预选承包商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对阶段诚信评价等级为红色或在同专业类主体阶段诚信评价中得分居后的建筑市场主体,在阶段诚信评价结果公示期间,有关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锁定其投标资格暂停参与投标。

(二)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其参加投标或在其工程中执业,直接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可禁止其承接本单位业务或在其中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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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在建工程开展项目评价。将一段时期内该在建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累计,对不良行为得分较多的在建工程项目给予通报批评、网上公示、媒体曝光,直至暂扣施工许可证;对无不良行为或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在建工程项目予以通报表扬。

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可对获得表扬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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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规范履约评价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深圳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 第五条 承包商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单项工程竣工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企业,就某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每一季度的履约评价。

单项工程竣工履约评价是工程建设单位综合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情况对承包商竣工验收项目的履约评价。

第六条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当按照规定作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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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七条 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从人员配备、履约质量、进度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监理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其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监理)履约评价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按“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划分。

除本办法规定外,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得85-100分为“良好”60-8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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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不得评为“良好”,单项履约评价得分高于84分的,以84分计: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 (三)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应当为“不合格”,单项履约评价得分高于59分的,以59分计: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

(二)主要履约评价分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

(三)因劳资纠纷等原因,造成农民工群体上访的; (四)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单列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直接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进行填报。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前10日内登录诚信系统填报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结果,履约评价结果的有效期自信用信息按规定录入诚信系统之次日起计算,同时计入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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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截止时间内的在建工程,需在每个季度规定时间内统一申报;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内新开工的工程,履约评价结果应当在下一个周期的规定时间内申报;在上述截止时间内的竣工工程,需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申报,并在竣工验收资料中提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单项工程竣工履约评价报告书回执。

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的同时,将评分表和评价结果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象。

第十四条 因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原因导致评价报告有重大偏差而引发承包商投诉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承包商的投诉有效期为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竣工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该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其投标或承接新工程。

第十六条 承包商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得分将于录入诚信系统之次日起计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得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录用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信誉标得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报送承包商单项工程季度履约评价和竣工履约评价信息或履约评价显失公平的,将对相关工程建设单位作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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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10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6个月。

附件:1.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季度(竣工)履约评价报告书

2.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价细则 3.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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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季度(竣工)履约评价报告书

(评价单位) 承包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及联系方式 企业地址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



承包范围



及联系方式





评价期限





承包商资质 项目负责人



工程合同价 (万元)

合同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 实际工期

四、履约评价分项得分



合计 备注:

监理单位意见(适用于施工履约评价)

(监理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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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该承包商履约表现的总体评价:

(建设单位公章)

评价等级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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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工程承包商(施工)履约评价指引细则





满分



分值







机构人员配备 14

良好 5 分:配备固定的项目经理且该项目经理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

1

项目经理要求

5

合格3分:配备固定的项目经理且该项目经理具有一定的责任心、基本良好的组织协





调能力和基本专业的业务水平; 不合格 0 分:配备的项目经理不固定或该项目经理无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不满足要求。

良好5 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按投标书的承诺到位且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2 其他管理人员要求 5

合格3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按投标书的承诺到位且具有基本相应的履约能力;



不合格 0 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能够按投标书的承诺到位或不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良好4分:有全面系统的培训计划措施并有效实施,工程作业人员业务素质良好;

3 工程作业人员要求 4 合格2分:有培训计划措施并实施,工程作业人员业务素质满足施工要求; 不合格 0 分:无培训计划措施,工程作业人员业务素质无法满足施工要求。



技术经济实力 18

良好 5 分:财务履约能力良好,能及时支付各项费用开支;

4

财务支付

5



合格 3分:基本能按工程合同要求支付各项费用开支; 不合格 0 分:不能按工程合同要求支付各项费用开支。

良好5分:具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技术实力, 施工总体部署、方法及程序优化,能有

5 技术实力 5

效解决施工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合格 3分:具有基本相应的履行合同的技术实力, 施工总体部署、方法及程序合理; 不合格 0 分:不具有相应的履行合同的技术实力。

良好5 分:投标文件拟定的机械、材料按项目需求及时进出施工现场;

6 机械、材料 5 合格 3分:投标文件拟定的机械、材料基本按项目需求进出施工现场; 不合格 0 分:投标文件拟定的机械、材料没有按项目需求进出施工现场。

良好3 分:施工中有良好的应急预案,能高质高效处理例行、随时、紧急发生的事件;

7 应急处理能力 3 合格 2分: 施工中有应急预案,能及时处理例行、随时、紧急发生的事件; 不合格 0 分:施工中无应急预案及演练措施。

工程实施过程

管理

8

施工质量

45

20



良好20 分:组织的任何一项施工验收,能一次性验收合格; 合格14 分:组织的任何一项施工验收,基本能在整改一次后验收合格; 不合格 0 分:组织的任何一项施工验收,多次整改后验收仍难以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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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 4 分:项目能够严格地做到文明施工且无有效投诉情况发生;

9

文明施工

4

合格 2 分:项目能够做到文明施工且能及时解决少量发生的投诉情况; 不合格 0 分:项目不能够做到文明施工、有效投诉情况经常发生。

良好 10 分:施工安全措施完善且未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10 安全施工

10

合格6 分:施工安全措施基本完善且未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不合格 0 分: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良好 5 分:有防止施工现场水、噪音、空气、废物污染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施工现场环境良好;

11 环境污染控制

5

合格3 分:有防止施工现场水、噪音、空气、废物污染措施并执行,施工现场环境合不合格 0 分:施工现场环境脏、乱、差。

良好3 分:能够按合同要求办理工程变更(含签证)、工程结算等手续;

12 造价管理

3

合格 2分:基本能够按合同要求办理工程变更(含签证)、工程结算等手续;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按合同要求办理工程变更(含签证)、工程结算等手续; 良好3 分:计量、变更和预结算准确、实事求是且准确率在95%以上(不含95%);

13 造价准确性

3

合格 2 分:计量、变更和预结算基本准确、实事求是且准确率在90%-95%之间(不含不合格 0 分:计量、变更和预结算准确率在90%以下。

90%);



格;

工期控制

14 工期控制

10

良好 10 分:能够认真主动控制项目的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合同工期; 10



合格7 分:能够控制项目的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合同工期;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控制项目的各阶段工期或因施工单位的责任超过合同工期。



协调配合与服



13

4



15 履约准备

良好 4分:能够及时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办好履约保函并签订合同;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及时地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办好履约保函并签订合同。 良好 3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按合同要求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

16 竣工移交 3 合格 2 分:能够按合同要求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按合同要求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

良好 3分:能够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

17 配合情况 3 合格 2 分:基本能够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 良好 3分:总包对分包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18 总包对分包的管理 3 合格 2分:总包对分包进行基本全面有效的管理; 不合格 0 分:总包对分包没有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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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履约评价指引细则



















说明



人员

24

配备

良好 4 分: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满足合同及监理工作的实际要求并能及时到位,人员调整

人员



得到业主的认可; 4

合格 2 分: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基本满足合同及监理工作的实际要求并能到位,人员调整不合格 0 分:配备监理人员的数量不满足合同及监理工作的实际要求。



得到业主的认可;

1 数量要求

专业2

配置要求

良好 10 分:配备的监理人员的专业满足监理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保持稳定;

10 合格 6 分:配备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基本满足监理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不合格 0 分:配备的监理人员专业不满足监理合同要求且各专业人员调换频繁; 良好 10 分:项目总监常驻现场且该总监具有高度责任心、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

项目3

总监要求

务水平;

10 合格 6 分:项目总监基本常驻现场且该总监具有责任心、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

业务水平; 不合格 0 分:项目总监未常驻现场或该总监无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的业务水平差;





履约

48

质量

前期及设计阶 施工



良好6分: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前期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6

合格3分: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前期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不合格0分:不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前期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4

5

准备阶段监理

良好6分:能够认真主动地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6

合格3分: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不合格0分:不能够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项监理工作;

良好 6 分:监理质量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能够严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工程6

质量控制

6

合格 3 分:监理质量基本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基本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不合格 0 分:监理质量不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不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施工质量尽到监理责任;

'.


.

良好 6 分:监理安全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能够严格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中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方法和控制要点,能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安全7

生产监督管理

6

合格 3 分:监理安全基本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基本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中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方法和控制要点,基本能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不合格 0 分:监理安全不符合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理工程师不能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中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方法和控制要点,未能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良好 6 分:能够认真准确地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施工过程的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

工程8

投资控制

6

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小于5%(不含5%);

合格 3分:基本能够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施工过程的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在5%-10%之间(不含10%);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施工过程的工程计量、工程支付的工作内容,计量和支付的误差率在10%以上(含10%)。

良好 6 分:能够及时公正地按照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9

合同管理

6

合格 3分:基本能够按照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 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按照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的要求执行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分包转让、争端仲裁和确认承包人违约等有关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良好6分:能够认真及时地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10

资料管理

6

合格 3分:基本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月报和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行政档案、财务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工程变更、11 预结

算审

6

良好 6 分:能够准确详细地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审核工程变更、预算、结算,且预算、结算结果与审定价误差率小于5%(不含5% 合格3 分:基本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审核工程变更、预算、结算,且预算、结算结果与

审定价误差率在 5%--10%之间(不含10%);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审核工程变更、预算、结算,且预算、结算结果与审定价误差率在10%以上(含10%)。



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进度

10

控制

进度控制

良好 10 分:能够认真主动地控制项目的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合同工期;



12 10 合格 6 分:基本能够控制项目各阶段工期使其未超过施工合同工期;

不合格 0 分:不能够控制项目各阶段工期或因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造成施工合同工期延后。

协调

配合

与服

'.

18


.



良好 8分:能够依法、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和依法推动施工单位的工作;

13

配合情况

8

合格5分:基本能够依法、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和依法推动施工不合格 0 分:不能够依法、认真主动地配合建设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和依法推动施工单位的工作;

检验14

设备的配

6

良好 6 分:检验设备的配置按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合格3 分:检验设备的配置按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基本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不合格 0 分:检验设备的配置按招标文件及监理合同不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良好4 分: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无串通施工、咨询等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15

诚信情况

4

合格2分: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基本做到不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无串通施工、咨询等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不合格 0 分:在没有得到相应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公开涉及任何机密的资料;有串通施工、咨询等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100



单位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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