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与公司活动的奖励及职工慰问费发放办法 为了丰富职工生活,展示我部门职工多才多艺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调动职工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的积极性,同时确保工会各种职能的落实,积极做好关系职工工作,现制定物资部职工参与公司活动的奖励及职工慰问费发放办法,内容如下: 一、参加公司级活动(指公司党委、公司工会、公司团委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 1、凡获得集体文艺活动比赛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元/人、8元/人、5元/人(含领队、教练);凡获得文艺活动个人单项前三名,分别奖励12元、10元、8元,获得第四至第六名的奖励5元,获得第七到以后名次的奖励3元。 2、凡获得集体体育活动比赛前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2元/人、10元/人、8元/人(含领队、教练)。凡获得体育比赛个人单项前三名,分别奖励15元、12元、10元,获得第四名至第六名奖励5元、获得第七名以后名次的奖励3元。 3、参加文体活动训练每人每次补助1元,周末及法定假日每人每天补助3元。 4、参加文体比赛活动每天补助1元/人。 5、参加公司级组织的各项比赛训练,期间每天补助2元/人。 6、对于参加各类文体活动迟到或早退,不能全程参与活动的职工,将不予发放奖励。 二、职工慰问费发放 1、对经济困难的职工或其他需要慰问的同志进行慰问,慰问金(或物品)一般不超过200元。 2、女职工生育,部门派代表探望,慰问品价值不超过200元。 3、职工生病住院,部门派代表探望,慰问金(或物品)一般不超过200元。 4、每年“三八”节,给予女职工发放200元慰问金(或物品)。 5、职工结婚、办喜事,部门派代表贺喜,金额(或物品)不超过200元。 6、职工父母亲丧事,部门派代表慰问,一般不超过200元,爱人父母慰问金200元。 本办法自职代会通过后,从2015年4月起执行。办法的解释权属物资供应部。 2015/4/8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d5bf1d2dd3383c4bb4cd2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