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11.24 • 【字 号】市政发[2011]100号 • 【施行日期】2011.11.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债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1〕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债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募集资金使用与偿债机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2012年度西安市保障性住房集合债券发行和债券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足额偿付集合债券本息,参照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对城建资金还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本次集合债券以西安曲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航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基础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公司、西安莲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市灞桥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公司、蓝田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高陵县三阳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未央区投资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为发行和偿还主体(各发行人仅对各自发行额度负责偿债),由市财政局代办还本付息。 二、本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各发行人所属本级政府(管委会)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市政府下达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各发行人所属本级政府(管委会)应针对本次集合债券资金投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与对应发行人签订融资代建协议(即BT协议),作为发行人用于本次集合债券还本付息的还款保障。 三、本次集合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本次集合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与约定执行。 四、由市财政局在市本级偿债准备金专户设立专账独立核算,各发行人应在每年度还本付息到期前10日将归还的利息、本金转入偿债准备金专户。对未按时上缴的债券本息、罚息等资金,由市财政局以本级财政偿债准备金先行予以足额垫付,后由市财政局在办理年度财政结算时足额扣缴(扣收)发行人所属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发行人所属本级政府财政再向发行人追缴或扣缴相应BT回款。 五、发行人应在债券存续期间每年按发行额度的5%计提偿债准备金,并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转入偿债准备金专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ec812cb6b0203d8ce2f0066f5335a8102d26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