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河南省关于婚假等假期的有关规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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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婚假、产假等假期的法律规定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生育可享受以下待遇: 假:法定3+增加婚假18+婚检奖励7=28天。 假:98+90=188天,男方给30天护理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节育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结扎输精管,休息21天; ()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流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内) 42天(怀孕4个月以上)

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 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 时哺乳时间。

假:3天(必须是直系亲属,不在一地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规定: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

()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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