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志平、刘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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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志平、刘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8

【案件字号】(2020)06民终460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秋荣张志明黄文杰 【审理法官】谢秋荣张志明黄文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邓志平;刘锋 【当事人】邓志平刘锋 【当事人-个人】邓志平刘锋

【代理律师/律所】徐加良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加良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加良

【代理律所】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邓志平 1 / 3

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刘锋

【本院观点】上诉人邓志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志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志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邓志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3:52:11

邓志平、刘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6民终46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志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良,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锋。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志平因与被上诉人刘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602民初107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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