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晶晶、黄拥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鄂28民终17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向蕾陈敏覃恩洲 【审理法官】向蕾陈敏覃恩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黄晶晶;黄拥军;田昂;喻新鹤;田友群 【当事人】黄晶晶黄拥军田昂喻新鹤田友群 【当事人-个人】黄晶晶黄拥军田昂喻新鹤田友群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黄晶晶;黄拥军 【被告】田昂;喻新鹤;田友群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后,鹤峰县黄拥军通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注销,其已经不具有行为能力,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开庭审理清算 1 / 3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后,鹤峰县黄拥军通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注销,其已经不具有行为能力,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没有证据反映鹤峰县黄拥军通讯有限公司系经依法清算后被注销,本院二审变更鹤峰县黄拥军通讯有限公司的股东黄晶晶、黄拥军作为当事人列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20)鄂282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拥军、黄晶晶预交的二审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15 19:10:07 黄晶晶、黄拥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民终17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晶晶。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昂。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后,鹤峰县黄拥军通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注销,其已经不具有行为能力,没有诉讼主体资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876d58162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