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出国留学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价发[2000]7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教委,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2000年6月1日前已签协议或已交押金,但尚未正式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正式办理时要执行辽价发[2000]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地处市内四区的中介机构接到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其它中介机构到所在区、市、县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教育委员会 二OOO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出国留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0]42号 签发人:赵希伟、李树森 各市物价局、教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我省出国留学和劳务输出审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出国留学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教委审查具备资格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按下列标准收费: 1、通讯联系费每人次500元; 2、代理服务费最高标准为每人次10000元。服务机构可根据签证实际过程的成本不同适当下浮代理服务费。 如签证未获成功,服务机构应将代理服务费原数退还委托人。 二、服务机构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向委托人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费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三、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机构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向申请者代收护照费、签证费、学费电汇手续费、机票款及境外的有关服务费用等。 四、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双方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及金额等内容,并明确代理服务费的退费办法和代收费的自愿原则。 五、服务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 六、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二OOO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545b269a98271fe910ef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