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关于绿化补偿费财务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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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关于绿

化补偿费财务管理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局 【公布日期】1991.12.23

【字 号】京财预[1991]2588 【施行日期】199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园林局关于

绿化补偿费财务管理的规定

(京财预[1991]2588 19911223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管委(建委)、园林局:

为了加强园林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资金的使用效果,全面及时地反映首都园林绿化建设情况,行使财务监督的职能,现就园林行业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区县园林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园林事业维护计划、园林基本建设计划,在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市园林局一份。

2各区县园林主管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月度、季度),在上报区县财政的同时,抄报市园林局一份。

3年度终了,各区县园林主管部门编制的财务决算,在上报区县财政的同时,抄报市园林局一份。

4市园林局拨给各区县园林主管部门的城市维护费、基本建设投资、绿化补偿费等各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工程竣工后或年度终了要按规定要求向市园林局编


报决算,并接受市园林局的财务监督。

5凡经市园林局拨付的各项经费,均应执行市园林局有关管理规定。 6市、区县园林财务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搞好园林事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市园林局计财处对各区县园林财务部门负有监督和业务指导的责任。

7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园林局研究解释。 8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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