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盘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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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盘点制度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财务盘点的准备事项,盘点方式,盘点报告,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和存货盘点。

1.2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财务部。 2 术语

2.1 存货盘点:系指原材料、低湿易耗品、完成品、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 2.2 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等。

2.3 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而言。

2.4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者。 2.5 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 2.6 保管品:以费用购置者。 3 盘点前准备事项 3.1 盘点编组

财务部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事先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公布实施。 3.1 主管部门将应盘点的财物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所需盘点表格,由财务部门准备。

3.2.1 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置标示牌。 3.2.2 现金、有价证券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2.3 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3.2.4 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主管部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入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财务复核后,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第一联送主管部门。

3.3 盘点期间已收到料而未办妥入账手续的原、物料,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以标示。 4 盘点方式 4.1 年终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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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存货: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4.1.2 财务:由财务部门盘点。

4.1.3 财产:由经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4.2 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实施全面清点或生点抽查一次。 4.3 年终全面盘点

4.3.1 财务部门应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4.3.2 盘点期间各生产单位所需用领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其它部门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

4.3.3 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情特殊,无法办理时,应呈报领导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4.3.4 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物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

4.3.5 盘点物品时,监盘人均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于"盘点统计表",并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监盘人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盘存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主管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4.4 不定期抽点

4.4.1 由财务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4.4.3 盘点前应由主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确实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4.4.4 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5 盘点报告

5.1 财务部门应依"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一式三联,送主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门汇总转呈领导签核,第一联送主管部门,第三联转送领导,第二联财务部门自存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

5.2 不定期抽点者,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领导。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门于盘点后二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领导。

5.3 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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